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沈民
(1)终字第号
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年6月15日至20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