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
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2、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具体的量刑起点为:
(1)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2)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为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3)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4)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
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5)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6)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7)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