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
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
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