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其中,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