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诉讼管辖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1、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察。根据
刑事诉讼法,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均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在文化市场执法当中发现
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迅速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
不够刑事处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报案人或者被害人。报案人或者被害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请求。检察机关认为
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为了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备齐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形式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公安机关对公众报案、被害人控告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经立案,应当立即展开侦查,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
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等措施的,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