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
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
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
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从本文所讲解的法律知识来看,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会连累配偶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知道信用卡诈骗罪很有可能会连累到自己的配偶。如果是持卡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信用卡透支的资金,而去恶意的刷卡进行消费这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由持卡人承担责任。如果信用卡消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要求配偶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