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从第382条至第396条,共15条规定了12种贪污贿赂罪。我国1979年刑法将贪污贿赂方面的犯罪只规定两种具体犯罪,一是贪污罪,二是受贿罪,贪污罪归纳于侵犯财产罪中,贿赂罪归纳在渎职罪中。新刑法针对社会上
贪污贿赂犯罪猖獗,严重危害国家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将贪污贿赂罪在分则中列为一章单独规定,基本上是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几年来一直在起草和征求意见的反贪污贿赂法的有关内容编人本章,使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行为的打击不仅具有立法形式上的连续性,而且在合法上把打击腐败犯罪行为置于突出的位置。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妨害公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贪污贿赂罪的特征如下:
(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务职责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关系,少数犯罪如贿赂罪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贪污贿赂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和贪利型犯罪的双重特点。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手段即为利用职务之便,只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才构成贪污贿赂罪。而其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系非法的。这类犯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如索取、收取为作为,不说明、不申报为不作为。其后果直接影响了从事公务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活动,玷污了公务人员工作职责的廉洁性,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关系且情节严重。
(3)本类罪的主体多是特殊主体,如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的主体,必须是
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如行贿罪和
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这是新刑法较之原刑法的一个明显变化。依现行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罪中诸多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
单位受贿罪、
单位行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如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的犯罪目的是收受、索取贿赂,行贿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类犯罪。贪污贿赂罪中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