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发票为凭。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