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依法享受如下优惠: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农村户口独生子女证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
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
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
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
(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