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
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条件有以下:
1、经县政府批准,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
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可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凭变更后的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
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农村村民转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