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需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的子女构成,其中,申购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的本人必须具有相关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相关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相关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相关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相关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相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
四、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