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一定要开庭。取保候审,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中心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为取保候审。
1)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那就会起诉、开庭、审理、宣判。
2)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需要提起公诉的、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案的,那就就此结案,就不再有审理环节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