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辩护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x的委托,就XX市人民检察院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一案,指派张
x、李xx律师担任韩x的辩护人,现就该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罪名准确。
一、被告人韩x不存在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害人酒后到被告人所在的工地发生纠纷,并存在过激的言行(在工地索要钢管、阻挠施工、拽坏被告人驾驶车辆的反光镜、与被告人争吵)。被告人韩x在一再躲避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害人仍旧故意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韩飞与被害人发生了争吵,但一审审理时未能证实被告人韩飞对被害人实施脚踹行为的部位,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应位置的伤情鉴定,以及被踹位置的脚印等相关证明,一审对该问题的认定过于模糊。但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的前后过程及表现来看,被告人在其主观上不希望被告人受伤,更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韩x无对被害人伤害的故意,其行为不
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时是否存在脚踹行为,一审判决无相应的事实证明。但被告人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防止引起被害人家人的情绪激动,引发社会矛盾,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因此,被告人同意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未对被害人事实脚踹行为,由于被害人喝酒较多,双方在争执过程中站立不稳倒地死亡。对于一般人来讲,倒地后不会发生死亡后果,即便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踹了被害人,从行为方式及被告人的表现来看,被告人的死亡超出了被告人的预料,但被告在于被害人争吵时有对被害人照顾和注意的义务,被告人有义务预见到而没有预见被害人倒地后会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从被告人对其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来看,被告人只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继续阻挠施工,被害人的纠缠而已,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被害人当时喝了酒,被告人以为被害人酒精发作倒地睡着了,被告人的这种认识与包括被害人的家人在内的一般公众在当时当地的知能水平相吻合。因此,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牵强被认定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实上,被害人对此说法无异议。
综上所述,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罪名准确,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敬请驳回XX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为盼!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张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