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赔偿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
xx,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1xx119820619xxxx,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中路41号xx新村26幢40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
xx,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0xx119860225xxxx,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xx号,(
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郊区xx乡xx行政村五台52号)因
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4日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xx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xx身体,赔偿原告人吴xx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xx在xx市xx区xx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xx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xx拳打脚踢,使用凶器“ ”型锁打击原告人吴xx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xx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xx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xxxx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xx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xx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
1、左侧颧弓骨折;
2、左侧颧部皮下血肿;
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xx市xxx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元、误工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
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x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xx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xx
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0月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