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林刑事案件诉讼中,盲目依赖和迷信鉴定意见,视鉴定意见为最终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譬如树种、林木株数(件数)、蓄积量、野生动植物种类与数量、涉案物品价值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往往不加分别地要求强制性鉴定,结果造成事实认定的泛鉴定化和调查取证的形式主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我们说,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就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专业判断意见。不属于专门性问题或者不需要专业知识来解决的问题,都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那么,涉林刑事案件的哪些事实属于“专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