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
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
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以后的6个月之内都能出判决结果的,而且,相关的程序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审理时间,可却没有规定到底能够延长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