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知道,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犯罪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非法途径向公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而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在客体上,
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破坏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从而侵犯了广大公众的利益;
第二,在客观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表现为,在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大家出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从而扰乱金融秩序的,就可能构成本罪;
第三,在主体上,只要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四,在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上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继续的,就可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