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
有下列情形的,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
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