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情形如下:
1、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3、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6、故意为侵犯他人
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7、给他人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