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起诉离婚,你可以要求的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下
如何确定离婚精神
损害赔偿数额,各国处理方式不一。主要有英美法系的酌情原则、日本的固定赔偿原则、德国的比例赔偿原则等。例如日本乒乓球选手小山智丽(原名何智丽)1997年因丈夫小山外遇,使她无法集中精力训练,最终放弃了世乒赛。后来小山智丽提出离婚,索要精神损失400万日元,大阪
法院判决离婚时将小山智丽的精神损失费提高到650万日元。
实践中普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中,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作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二)侵权情况
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减少。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如何,是对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三)损害后果
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要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四)经济因素
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也要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即要能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另有学者认为,
离婚损害赔偿“应按所受痛苦程度(其身体健康上受有损害),参照婚姻继续期间、年龄、地位、因
夫妻财产分割所取回财产及所得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之多寡及其他一切情事定之”。
有的学者还认为,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适用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赔偿解释》的“六因素法”确定赔偿标准为:
一类是由过错方采取暴力或其他不法手段殴打、残害、虐待、遗弃对方,造成人身伤害不良后果的,建议离婚精神赔偿数额可依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伤情、死亡情况、赔偿10年至20年。后果严重者,向年限高的方向(15-20年)评算,最高额为1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者,赔偿可突破10万元。赔偿数额不包括人身伤害花去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另一类是由过错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等“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精神赔偿纠纷,可根据受害人遭受的不同程度精神损害,确定不平的赔偿数额。建议为四档:
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300-5000元。
较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5000-10000元间。
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1万-5万元间。
特别严重精神损害,赔偿可超过5万。
造成残疾和死亡的,按人身伤亡的
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评算。
司法实践中,精神赔偿判决数额基本也与以上学者意见相符合。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01)静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构成非法同居关系的原告向被告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