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一、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并许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以诈骗投资者或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重金利诱等手段进行集资诈骗。他们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一般谎称要做大买卖,利润回报率高,现在继续资金的扩大规模。然后找相应的人员充当他们的合作人,让周围的人上当,诈骗这些参与人的资金。二、利用民间“合会”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合会本来是一种民间信用的互助方式,一般有发起人(会头)邀请若干人(会脚)参加,约定每个月或是每个季聚会,每次交一定的汇款,轮流让一个人使用。“这种集资形式一旦与“诈骗手段”相结合,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集资诈骗的极好方法,即会头在标取会款后携款潜逃或不交付得标会员而非法侵占。三、利用多层次传销等复杂的营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其中的多层次传销是指产品既不经过批发环节,也不需要店铺经营而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一种营销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面降低经营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是变质成为被让人利用起来进行非法集资的话,就会脱离合法性,构成
非法集资罪。四、设立地下银行,地下钱庄非法集资,这种组织无健全的财会制度,一般也无其他的经营项目,所利用的手段就是“贩钱”一方面通过高息大量吸收存款,另一面通过高利贷弥补差额。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旺旺是靠拆西墙,补东墙。以上就是主要的非法集资的手段,其他的还有擅自发彩票或是基金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