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提交下列6项证件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已婚或有配偶),属集体户口,提供本人页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2.双方的有效
居民身份证(或有效
临时身份证)
身份证与户口簿、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3.双方的结婚证。(
结婚证丢失应当出具原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作说明)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应将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登记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