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
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时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妇、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街坊、知情妇证言。
5、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碎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妇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掩瞒情况等手段欺骗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久徒刑的裁判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裁判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两方婚后长久分家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碎的证据。
(四)证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
1、两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获到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有生活期间获到财产(如房屋产权等)的证据
3、获到债权的证据
4、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