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1、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送达决定书;
4、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
7、实施强制拆迁。
二、根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