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路口,机动车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4项:交叉路口不得超车。
2、如果普通道路上,机动车应付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3、行人应付事故的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与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
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在适用严格责任场合,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原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