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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可不可以转包,近年来,随着农村到城里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农村土地撂荒的现象有所增加。如何在保障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基本权利基础的同时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此,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这样,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处分权。因此,王某与蒋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由于王某与邻居蒋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因此,村委会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同理,村委会以王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书面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即是说,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村委会不能以该协议没有备案为由主张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