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最长37日)。
(1)公安提请
检察院批捕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2、逮捕:
(1)对
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