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不可以遵循《合同法》的,且不说《合同法》已经失效,仅根据合同调整财产关系,而收养属于人身关系,就可以认定不适用。但收养需要遵循《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内容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