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建立
双重劳动关系的,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21〕256号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