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如下:
1、审理法院不同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2、审理的对象不同
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