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6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个人
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
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构成诈骗罪。1997年刑法虽然将
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开来,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被废止,除罪名外,其相关规定与新刑法并不冲突,其中关于“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的规定仍然适用。在无其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各省高级法院对于
合同诈骗案犯罪数额亦只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制定。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案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以上述司法解释为依据进行量刑的。以上是
合同诈骗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