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处理程序有以下几步:
首先是协商程序。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首先协商,找出解决的方法。
第二是调解程序。这里的调解程序是指企业
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然而对于
解决劳动争议却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
第三是仲裁程序。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劳动仲裁不符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般情况下,不能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