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4章的规定,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
符合法律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同时要载明公司法第81规定的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该注意两点:
第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第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