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男方以个人名义购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该住房就属于男方
婚前个人财产。
2、女方参与婚前的出资,可以凭出资证明主张对男方的债权。
3、
领取结婚证起,双方当事人还贷钱款属于婚后共有财产,自婚后还贷起住房增值部分的权益,女方也有一半。
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
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