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离婚条件
第三十一条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起诉离婚条件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法律不准予离婚的情况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
上文对最新的离婚条件的法律规定做了详细整理和总结,若满足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登记离婚或者起诉离婚,若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