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有: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
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可以在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