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
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要求
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