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给予公民罚款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它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等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3.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4.当事人不在场的,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