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出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下列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不予受理:
(1)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后提出复核申请的
(2)经复核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仍存有异议要求复核的
(3)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
对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交警部门应当制作并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告知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