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登记作为
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
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这将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也难以适用于
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和
商品房预售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