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秦某之间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非单纯的委托关系,实际还存在合作关系,合作的目的是想共赢,但这种共赢方式要得到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双方对此本应有理性认识,但因双方一味追求利润,从而忽视了风险的存在。《委托炒股协议书》约定秦某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夏某则需在操作资金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也要承担全部股市亏损及借款或贷款利息,这种约定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委托炒股协议书》第五条第1款应认定无效,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剔除《委托炒股协议书》第五条第1款外仍可以继续进行合作,双方之间共赢仍存在可能性,因此,《委托炒股协议书》第五条第1款无效并不能导致整个协议必然无效。由于双方对《委托炒股协议》第五条第1款无效均存在过错,依据公平原则,由此产生的炒股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本院酌定夏伟宁、秦松各承担一半损失,即各承担63.1万元损失。以上为保本投资
合同是否有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