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某组
被上诉人某某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郭某某区长
上诉人因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
(2016)陕民字第****号
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临渭区人民法院
(2016)陕民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临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临渭区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不属于
人民法院管辖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事实上: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理应由黄骅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理由如下:
《
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
……
综上,请贵院查明本案案件情况,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