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国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擅自从事外汇交易的,交易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
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