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案件不可以调解。
2、盗窃罪案件,为公诉案件,由公安单位侦查,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进行审判。盗窃案一经侦查立案,除《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撤销案件。
3、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别赦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