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期内,由于各项税收及费用负担过重,农民种地收益低得可怜,加之城市对农民工需求量的增长,有相当一部分年富力强的农民进城打工挣钱比种地收益多,故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将承包土地交回了村集体,有的直接给了别的农户进行耕种。伴随着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纠纷的问题,国家减免了税收,取消了各种费用,而且有了种地补助,种地收益逐年增加,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但是有的个别村干部责任心不强,把握政策不准,落实二轮承包政策不力,忽视外出打工农民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这一民生问题,简单地与当时耕种土地的农户签订了延期三十年的
土地承包合同,造成实际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与村集体及二轮承包签订合同而享有土地名义承包权的农户间因追索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纠纷。对此类纠纷,如果第二轮承包是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的延包,而村
集体经济组织也无机动地可调,就应由签订合同的农户直接将其占有的外出打工农户应享有承包权的土地返还给外出打工农户。这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密不可分,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其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这种农户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的原则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人均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合同所确定的该争议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理解为类似于特权登记中错误登记权利主体的情形,而签订合同户对土地的占有使用与外出打工农户间形成的只是一种代为耕种的法律关系,在外出打工农户主张权利时,其应当适时返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