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是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