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