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房多卖”的问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一种以犯罪来处理的行为,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论,属于民事纠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2)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