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快速导航

融资租赁中债务纠纷问题

更新时间:2022.03.25

1、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 2、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 3、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 4、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 5、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 6、回购型融资租赁中保证金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的确定 7、租赁期内租赁物完成物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约定 一、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 【要旨】 遇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决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问题。 【案情】 2010年5月1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租赁公司所有的钻孔机五台,乙公司须每月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后因乙公司多次拖欠租金,甲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14日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2012年9月19日,乙公司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获受理。甲租赁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合同于2012年11月19日(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解除,要求乙公司返还系争租赁物,并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截至合同解除之日止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债权。 乙公司辩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应于2012年9月19日(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解除,因此甲租赁公司主张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都应当计算至该日止。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虽然乙公司在甲租赁公司起诉之前已欠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而乙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与甲租赁公司均未通知对方解除或履行合同,因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应为破产申请受理日后的二个月,即2012年11月19日,相应地,法院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计算至该日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的债权。但在计算逾期利息具体数额的问题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法院确定逾期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时止。
展开更多

针对融资租赁中债务纠纷问题,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点击咨询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律师普法
更多 >

1、融资租赁物在出卖人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其损失由租赁物的出卖人承担。2、在融资租赁期间...更多>>

相关短视频
更多 >
1'48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更多>>

专业问答
更多 >

一.融资租赁合同期满租赁物归谁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更多>>

法师兄 生活法律常识 合伙企业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