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属于郝某的一套住宅,看房后交给了中介公司1万元购房定金。之后,三方签署了《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1、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卖方收齐房款当天,但需在当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
2、中介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
3、卖方签署本合同后不出售该房屋的,视为违约,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所有已收房款。”
之后,郝某反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宋某认为郝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双倍退还定金,但郝某认为双倍退还定金以实际收到定金为前提,因此不同意支付。事后,宋某诉王法院。
卖方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法院认为,双倍返还定金是以实际收到定金为前提,但三方在合同里约定中介心司有权代郝某收取定金,因此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就视同已向郝某支付,郝某同样应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向宋某双倍返还定金。
虽然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郝某双倍退还定金,但前提是三方合同里有“中介公司代为收取定金”的约定,如果事实上没有此项约定,并且买方没有取得相关的证据,买方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因此买方在向中介公司交付定金前,要确认中介司是否取得了卖方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